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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工程監理對項目執行監理中有哪些責任
社會發展過程中,會有很多建筑工程,像園林綠化工程、市政道理工程、污水處理工程等,這些工程在施工過程都需要做監理工作,是公共建筑工程監理過程中對其中一種項目監理,工作都都需要做好,接下來看看公共建筑工程監理對項目執行監理中有哪些責任。
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的職責包括: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現場采取安全維護、預防危險、防火等措施,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各級領導和專兼職安全人員的安全監督,對進入現場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的職責是什么?1.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的職責是什么?
一、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的職責包括:
1、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采取措施維護施工現場的安全、預防危害和防止火災,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各級領導和專職兼職安全人員的安全監督,對進入現場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2、法律依據:《建筑法》第四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商對總包商負責,服從總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工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
二、項目監理責任的確定
1、項目監理企業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是由于工程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疏漏、玩忽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義務的,造成不良后果
(2)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企業在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未及時制止或責令整改
(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四)工程監理企業未對施工企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5)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不作為
2、玩忽職守或玩忽職守:
(1)監理人員違章指揮或下達錯誤指令
(2)按資質簽署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
(3)與施工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4)未對相應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或對現場監督的相應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不進行現場監督
(5)轉移監督業務,造成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
(6)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失職或瀆職行為
對工程質量問題的監理責任承擔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在法定情況下,將承擔監理責任。這種責任僅限于惡意串通和根據合格項目驗收和認證不合格項目。監理責任也主要與項目監理單位或員工的不作為、失職和瀆職有關。
綜合以上內容來看,對于公共建筑工程監理的責任是非常大的,要為施工項目進行中做好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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