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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工程監理在實施過程,都有哪些工作
公共建筑工程監理,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項目監理單位受發包人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建設工程技術標準,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專項活動,設計文件和施工項目合同。作為建設項目的發包人,為了獲得良好的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工期,有必要對承包人的工程建設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但是,大多數用人單位不擅長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和技術監督,由具有工程建設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專業工程監理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委托,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代表發包人對工程的工期和投資使用,對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協調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關系,保證工程質量,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有很大的好處。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監理體系。可以說,公共建設項目的監督已經成為國際建筑領域的慣例。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在工程建設中也實行了監理制度。
公共建筑工程監理是建設項目發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和工期、維護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是否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原則上應由業主決定。但是,對于使用國家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金建設的項目,為了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確保投資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國家規定了建設項目實施強制監督的范圍。強制監理的項目,發包人必須依法委托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建設項目,由發包人決定是否進行工程監理。需要進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人進行監理。發包人與受委托的項目監理人應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作為項目監理人在監理合同中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的依據。發包人與項目監理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因此,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應當符合本法委托合同和《建設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實施工程監理,在工程監理前,發包人應當將委托監理人的姓名、資質等級、監理人員、監理內容和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設項目的承包人。公共建設項目的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程建設進行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發包人報告,并要求設計人改正;項目監理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改正。在監理過程中,項目監理人應當遵守客觀公正的執業標準,不得與承包人串通,為承包人謀取非法利益。
項目監理人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義務,不檢查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通常與承包人未按要求施工和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監理義務有關。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和監理人應當各自承擔賠償責任。如何確定監事的相應賠償責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工程監理人與承包人串通,為承包人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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